培训"女主播"网上跳脱衣舞主犯获刑
培训"女主播"网上跳脱衣舞主犯获刑
2005-06-04 16:47:00 广州日报
南方网讯 组织多名网络女主播,进行网上脱衣舞表演,结果被法院判处刑罚。日前,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依法审理了首宗新类型案件,台湾人黄某等,组织数十名女主播,在珠海进行培训后,在台湾某聊天室网络上表演脱衣舞,被公安查获后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、并处罚金不等。
培训色情女主播
据检察院指控:2003年2月,黄某与某网络公司达成协议,共同经营该公司的“武则天视讯聊天室”,双方约定聊天室的服务对象为台湾地区网民,网民必须向网络公司申请账号,购买点数卡方可登录聊天室,与女主播进行视频聊天,观看女主播的现场表演。
按表演方式的不同,该网络公司收费标准也有区别:影音聊天收费为每分钟5台币,单人包厢收费为每分钟20台币。对于所获取的利润,网络公司与黄某约定,由公司得70%,黄某个人拿30%.
同年5月,黄某在珠海租房设立表演场所,并购置了电脑、摄像头等设备,通过在职业介绍所及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等形式,招聘女主播17人,并聘请了经理台湾人郑某、主管雷州人曾某、湖南人唐某,共同对女主播进行培训,教授跳脱衣舞等色情、淫秽表演的内容。
网上跳脱衣舞赚钱
然后,他们组织女主播在网上进行色情、淫秽表演,以此来吸引网民上网,延长其在线时间,以赚取巨额的非法利润。2004年8月17日、8月18日、8月25日,黄某、郑某、曾某、唐某分别被珠海公安机关查获。
2003年12月,台湾人吴某同样与该家网络公司达成协议,共同经营该公司的“武则天视讯聊天室”,利润分成。吴某聘请王某等四人为主管,在珠海对所请的20多名女主播进行色情表演培训。然后组织女主播上网,进行色情表演,以获取非法利润。
被告认为仅是失职
法庭庭审过程中,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。被告人吴某认为,自己的行为在台湾不被认为是犯罪,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发生在台湾,因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,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。
被告人黄某认为,自己与公司在合约和章程中,均规定不得进行露骨、露点的色情、淫秽表演,女主播自行进行色情、淫秽表演,是女主播的个人行为,自己只应承担因为失职而造成的不良影响,只应负失职的责任。
被告人郑某则认为,自己没有对女主播进行培训,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,犯罪情节轻微。(编辑:杨格)